2016年政法干警招錄對象及條件
2016年政法干警招錄改革招錄對象及條件
(一)招錄對象: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25周歲以下(大專以上學歷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區的,可放寬至27周歲)符合報考條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各地應拿出招錄計劃的10%,專門用于招錄“四項目”(即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拿出20%左右的招錄培養計劃,用于招錄大學生退役士兵。列入專門計劃的“四項目”人員和大學生退役士兵,不再實行加分政策。
法院系統專科“雙語”試點班,主要從當地具有一定少數民族語言能力的退役士兵、應屆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優秀青年、村干部中招錄。其他專科及以上學歷層次試點班,從退役士兵和應屆高校畢業生中招錄;其中,對西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及其他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各試點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采取放寬報名資格條件等措施,加大招錄當地通曉少數民族語言的生源或招錄曾在當地服役的退役士兵的力度,以保障學員畢業后可以安心到定向單位工作。
各地在設置招錄職位資格條件時,可對專業性較強職位提出一定的資格條件要求,既要避免因資格條件設置過高而無人報考,也不能過于寬泛。其中,法醫、刑事科學技術等培養專業,只設本科學歷層次培養,其相應職位應對考生提出理工學科背景要求(如,可要求考生有醫學、化學、數學等學習背景)。國家級、省級貧困縣可以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拿出不超過30%的招錄培養計劃設置本地(市)戶籍限制或在本地(市)生活工作一定年限的要求,更好地解決這些地方基層政法崗位“招不到”和“留不住”的問題。
(二)招錄基本條件: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雙語試點班的,還應具備運用相應民族語言的能力。
除上述條件外,報考人員還應符合職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