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組織作弊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應當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近年來,考試作弊高發多發,特別是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的有組織的考試作弊活動持續蔓延,危害日益嚴重。
最高法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人。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對此,為了保持考場風清氣正、維護考試公平,此次兩高發布的《解釋》對“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范圍作出了進一步明確,以下4類考試被納入“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在這些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記者注意到,根據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那么,怎樣的情節將被視為“情節嚴重”?此次兩高發布的《解釋》也對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出規定。
其中,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故《解釋》將在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解釋》還將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明確規定為“情節嚴重”。
此外,考試工作人員違背所承擔的職責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也都被《解釋》規定為“情節嚴重”。(完)
原標題
兩高:高考、考研、公務員考試組織作弊最高可判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