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規定
(八)安全監督管理四司。
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相關行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九)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司。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按照職責分工,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人事司(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辦公室)。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勞動工資等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注冊管理工作;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承擔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負責組織協調或參加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略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