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務員考試必看:關于“不正當競爭法(新修)”的考點清單
在公務員考試中,命題人歷來是傾向于結合時政熱點命題,因此最新時政要有所了解。下面本文就盤點了關于“不正當競爭法(新修)”的考點清單,希望考生能學習掌握。
1. 修訂完善仿冒混淆行為規定。新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2. 更加合理界定商業賄賂行為。新法對商業賄賂對象作了明確,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重新界定,并將受賄主體明確為“(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受賄人范圍的限定,可以有力禁止“泛商業賄賂化”,體現了對市場行為審慎監管的態度,保護新出現的交易模式和市場創新。新法對員工商業賄賂行為作出特別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這將有利于經營者規范自身行為和行政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3. 增加禁止“組織虛假交易”規定。今后除了對經營者自己產品的虛假宣傳外,幫助他人進行刷單、炒信、刪除差評、虛構交易、虛假榮譽等行為,也將受到嚴厲查處,像“網絡水軍”等不法經營者將受到嚴厲處罰。
4. 微調侵犯商業秘密相關條款。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保護條款作了進一步完善。比如,完善了商業秘密的概念,刪除了“營利性”要求,使得失敗的實驗數據成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客體,擴大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對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手段增加了“欺詐”的內容;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加大了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新增規定要求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又作出特別規定,即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5. 新增互聯網領域專門內容。新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6. 完善執法機關監督檢查職權。新法規定:“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7. 加大處罰力度完善法律責任。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最高可以罰款三百萬元。除了混淆行為沒有規定起罰點外,不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起罰點規定為五萬元,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起罰點是十萬元,虛假宣傳行為的起罰點是二十萬元。
來源:Tobe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