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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管理辦法(試行)
http://m.ssrtes.com 2018-05-17 09:03 來源:浙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浙江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管理,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面試考官隊伍,提高面試測評水平,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以下簡稱面試考官)是指在公務員錄用面試中對應試人員進行測評的實施者,應當由根據本辦法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條 面試考官管理應遵循嚴格準入、分級負責、科學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面試考官的綜合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面試考官管理工作。面試考官管理包括資格認定、組織管理、業務培訓和考核監督等工作。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受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可承擔面試考官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面試考官所在單位應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單位面試考官的人選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并為面試考官從事面試工作和參加培訓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六條 面試考官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品行優良,公道正派,清正廉明;
(二)忠于職守,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守工作紀律,恪守行為規范;
(三)具有正常履行面試考官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3年以上從事人事管理、人才測評等方面的經驗,或具有5年以上機關工作經歷,原則上應擔任過鄉科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或縣處級副職以上非領導職務;
(六)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根據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需要,面試考官分為高級面試考官、一級面試考官、二級面試考官,分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級面試考官
1.具有長期從事面試測評工作經驗,參與研究制定公務員考試錄用方面的法規政策;
2.參加多次省級以上面試考官培訓并考試考核合格,具備較高的人才測評專業知識和技能;
3.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面試各個環節,能夠組織公務員錄用面試;
4.掌握綜合面試測評技術,具備指導命題開發和培訓其他考官的能力。
(二)一級面試考官
1.具有豐富的面試工作經驗,熟悉公務員考試錄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熟練掌握面試工作流程和規則;
2.參加過系統的面試培訓并考試考核合格,具備人才測評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現場把控能力,能夠擔任主考官組織開展面試工作;
4.掌握結構化面試、無領導小組討論等各種面試組織方法,能參與研制面試試題和探索新的面試技法。
(三)二級面試考官
1.了解公務員考試錄用方面的政策規定,參加過相應的面試考官資格培訓并考試考核合格;
2.掌握一定的人才測評理論和常用的面試技法,具有較強的認知體察他人的能力;
3.能夠擔任面試考官,獨立思考測評,對人才評價基本準確;
4.能在專家或主考官的指導下進行面試新技法的應用。
第八條 擔任主考官的,除應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練運用普通話,口齒清晰,表達流暢;
(二)具備一級以上面試考官資格;
(三)擔任省級機關單位面試主考官的一般應擔任縣處級正職以上領導職務,擔任市級以下機關單位面試主考官的一般應擔任鄉科級正職以上領導職務。
第三章 義務和權利
第九條 面試考官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服從面試工作統一安排,堅持客觀、公正、平等、擇優的原則,認真負責地履行面試工作職責;
(二)嚴格執行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自覺遵守面試考官管理辦法和面試工作紀律;
(三)加強相關政策和知識的學習,自覺接受規定的面試培訓和工作考核;
(四)主動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社會各界和應試人員等的監督;
(五)面試組織單位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面試考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受邀參加公務員面試工作,行使面試考官職權,獲得相應的面試工作報酬;
(二)參加面試考官的業務培訓和工作研討;
(三)對面試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第四章 資格認定、終止和取消
第十一條 省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面試考官隊伍建設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面試考官調整計劃并組織實施。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省本級面試考官和全省高級面試考官的調整,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一級、二級面試考官的調整。高級、一級面試考官一般不得超過下一級面試考官總數的10%。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可按下列程序申請面試考官資格:
(一)經所在單位推薦,由本人填寫《浙江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申請表》;
(二)按管理權限分別報省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三)參加規定的面試考官培訓學習并考試考核合格;
(四)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確認面試考官資格,并頒發《浙江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證書》。面試考官資格有效期(任期)為5年。
初次申報合格者一般認定二級面試考官資格。
取得二級面試考官資格3年以上,擔任公務員面試考官六次以上,經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專門培訓并考試考核合格后可認定為一級面試考官。
取得一級面試考官資格3年以上,擔任公務員面試考官十次以上,由省級單位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推薦,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專門培訓并考試考核合格后可認定為高級面試考官。
因工作需要,公務員主管部門領導和相關業務處(科)室正科級以上領導,可由省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直接認定一級面試考官。
第十三條 面試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面試考官資格:
(一)本人主動申請不再擔任面試考官的;
(二)因工作崗位調整,不宜再擔任面試考官的;
(三)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面試考官職責的;
(四)已退休的;
(五)任期滿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應予終止面試考官情形的。
第十四條 面試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面試考官資格:
(一)違反公務員錄用考試紀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受黨紀、政紀處分或受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不再適合擔任面試考官的;
(三)組織或參與各類社會化公務員錄用考試培訓輔導的;
(四)不服從公務員主管部門安排或不按規定要求參加面試工作的;
(五)不按規定參加面試業務培訓或考試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從事面試考官工作的。
第十五條 面試考官被終止或取消資格的,由所在單位報認定其資格的省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或由認定其資格的省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直接作出相應決定,其資格證書予以注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被終止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已退休的除外)重新申請面試考官資格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被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不得再重新申請面試考官資格。
第五章 培訓、考核與監督
第十七條 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面試考官的培訓工作。培訓分為任職資格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任職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面試考官在任期內至少參加兩期知識更新培訓。
培訓情況由組織培訓的公務員主管部門予以記載,作為面試考官資格認定和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面試考官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務員錄用制度和政策;
(二)面試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規定;
(三)人才測評的基本理論與實踐;
(四)常用面試技術的理論與應用;
(五)面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
(六)其他相關知識和技能。
培訓要結合采用面試模擬及案例分析等方式,提升培訓效果。
第十九條 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制定面試考官業績考核管理辦法,建立面試考官信息庫和考官工作業績檔案庫,加強對面試考官履職情況的管理和考核。對面試考官個人信息、參加業務培訓、面試場次數量、面試綜合評估及廉潔自律情況等進行建檔登記,并作為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面試考官任期屆滿,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其任期內的工作業績和綜合表現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對考核合格者進行注冊,繼續其面試考官資格;對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其面試考官資格。
第二十一條 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將本市面試考官信息庫和考官工作業績檔案庫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面試考官在執行面試任務時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面試考官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主動提出回避,不得擔任當次公務員錄用面試的考官。
第二十三條 面試考官應自覺接受監督。面試考官有徇私舞弊等違紀違規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按照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省和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按管理權限對已取得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重新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全省統一格式的《浙江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證書》。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試行電子證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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