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
2022年青海公務員考試(海北考區)筆試考試溫馨提示
http://m.ssrtes.com 2022-03-22 10:34 來源:青海省人事考試信息網
青海省2022年公務員(海北考區)筆試考試溫馨提示
報考海北州公務員崗位的各位考生:
青海省2022年公務員(含人民警察)筆試考試將近,為了使廣大考生平安順利地參加考試,現將考試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筆試時間及科目:2022年3月26日、27日
公務員考試科目: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09:00—11:00
《申論》 14:00—16:30
人民警察考試科目:《行政職業能力測驗》9:00—11:00
《申論》 14:00—16:30
《公安專業科目》9:00—11:00(27日)
二、筆試地點及考場
此次考試因報考人數較多,考點設在海北州門源縣浩門鎮。
(一)公務員崗位筆試考點
第一考點:門源回族自治縣第一寄宿制初級中學(海北州門源縣浩門鎮西關街114號):01-40考場(40個考場)
第二考點:門源回族自治縣第三初級中學(海北州門源縣浩門鎮環城北路40號):41-80考場(40個考場)
第三考點:海北州第二高級中學(海北州門源縣浩門鎮育才南路4號):81-131考場(51個考場)
(二)人民警察崗位筆試考點
第四考點:門源回族自治縣第二寄宿制初級中學(海北州門源縣浩門鎮北環路36號):01-43考場(43個考場)
請考生認真閱讀《準考證》各項內容。
三、考試注意事項
(一)考生要認真閱讀《青海省2022年公開考錄公務員考試溫馨提示(一)(二)》,并嚴格遵守疫情防控具體要求,因瞞報、虛報或未按規定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引發新冠肺炎疫情傳播風險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由考生本人承擔,并將依法追究責任。
(二)根據當前疫情防控形勢需要,參加本次考試的所有考生需持本人首場考試前48小時內有資質的檢測服務機構出具的核酸檢測陰性報告證明(48小時是指采樣時間至首考時間,紙質、電子版均可),方可入場參加考試。
(三)每場考試前,考生應至少提前90分鐘到達考點。在考點入場檢測處,要聽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保持安全距離,自覺出示相關證件及防疫材料,接受體溫檢測,進行身份核查。請考生提前準備好以下證明材料:
1.考生首場科目考試前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報告證明;
2.有效身份證件(無有效身份證的考生,持考試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到人工通道核查進入考點);
3.紙質準考證;
4.考試當天本人“信康碼”和“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綠碼)。
相關材料不齊全或核酸檢測報告出具時間不符合規定或“一碼一卡”顯示非綠色的考生,一律不得進入考點。
(四)請考生認真查看個人準考證中的考點信息,仔細確認考點地址,考生務必于考試前親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點熟悉交通路線。
考生在赴各自考點時,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個人安全防范,與他人保持合理間距,途中盡量避免用手觸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考點不提供停車位,送考車輛到達考點后請迅速駛離,做到“人下車走”,勿在周邊逗留。經協調,考試當天將在各考點門口以及道路沿線增派交警,維持交通秩序,請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駕車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穩駕慢行,不亂行亂停亂放,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五)建議考生提前90分鐘到考點,進入考點出示相關證件及防疫材料、接受體溫檢測、身份核查等程序,開考前60分鐘方可進入考場并認真聆聽校園廣播宣讀有關考試注意事項,考試開考30分鐘后,一律不得入場(以考生到達考場時間為主),考試期間,實行全程封閉考試,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六)嚴禁將手機、電子表、電子手環、各種電子、通信、存儲、計算器等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帶至考場,凡在考試期間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發現身上帶有手機(手機響、鬧鈴響、震動或考生拿出手機看),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考生在參加考試時,須將手機及其他物品放在物品放置處,請勿攜帶貴重物品。(進入考場前,要主動關機后放在手機袋內,并寫明姓名、座位號、集中放在物品放置處)。
(七)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作答內容互為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按相關規定,互為雷同的考生,都將按該科目(場次)成績無效處理。在考試期間,考生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四、違紀違規處理辦法
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若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刑法修正案(九)》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理。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經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參加考試時未按規定時間入場、離場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四)未按規定填寫(填涂)、錄入本人或者考試相關信息,以及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本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情節較輕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他人答題信息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題信息的;
(二)查看、偷聽違規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使用禁止攜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攜帶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簡稱作弊器材)的;
(五)搶奪、故意損壞他人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場配發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試機等設施設備的;
(六)違反規定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試信息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系統數據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的處理,錄用程序終止。作答內容雷同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錄用程序;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五年內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終身限制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通過搞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謀取考試資格、錄用機會、經濟利益以及其他不當利益的;
(五)購買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擾亂公務員錄用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報考者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應當將其違規違紀行為和處理結果通報所在單位。
第十五條 報考者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記入公務員錄用誠信檔案庫,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海北州人事考試中心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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