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
2014年青海政法干警考試培養經費和服務交流年限的說明
http://m.ssrtes.com 2014-09-01 11:21 來源:青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2014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培養經費和服務交流年限的說明
根據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等12部門《關于印發〈2014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規定,現將入學后的培養經費和錄用后的服務交流年限說明如下:
1、關于培養經費。試點班學生的培養經費、學費、生活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上述經費,按照試點班實際招錄學生數量、國家規定的同類院校學生學費收費標準、當地或本校同類學生經費綜合定額標準、國家規定的學生生活補助費標準等因素確定。
2、關于服務交流年限。對于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省公務員局辦理錄用手續。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被錄取人員在校學習成績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或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和職位工作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補助費(包括學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